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和成效,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理使用,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管理,提升投资效果,根据《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企业自用的、列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新建、改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审计按照谁投资、谁审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根据工作的需要,上级单位可以对下级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或延伸审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一般在竣工决算后进行竣工审计;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开展中期审计;重大建设项目,应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直属各单位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六条 开工前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从立项、筹备建设到正式开工期间的工作内容所进行的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建设程序、设计(勘察)、招标投标、合同、建设项目资金等内容。
第七条 前期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从立项、论证、评估、批准建设到准备开工过程中决策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项目建设特点、规模、相关机构审批权限,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程序是否完整、规范;项目决策是否经过方案比选、分析、控制和集体决策等过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规划,是否促进企业发展。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项目规模报经相应的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实际情况与批复内容是否存在差异;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是否已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复。
(三)建设项目用地数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建设用地使用手续是否经政府部门批准;各种土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项目用地是否拆迁完毕,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完成,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交付施工图纸,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订货是否开始。
第八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对建设项目设计(勘察)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勘察、设计资料依据,委托设计(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计(勘察)单位确定方式是否合法,设计(勘察)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其签订正式的合同,设计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及其提供期限;勘察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初步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是否及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依据。
(三)编制设计概算所依据的指标、定额、费率、材料(设备)的预算价格等是否现行适用,定额与取费标准的采用是否配套,定额和标准的选用是否合规,有无违反规定、高估冒算的问题。总概算文件及所附整套资料是否齐全,文件中列支的各部分投资及费用是否与各单项工程数额相一致。编制说明是否将需要说明的问题均阐述清楚,概算总表的各个部分是否完整,有无错漏。
(四)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风险;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范围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重大勘察设计缺陷。
(五)是否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的内部控制,有无针对工程变更的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审查是否及时签发与审批工程变更通知单,是否存在影响建设进度的风险;工程变更的文件是否规范、完整、真实。
第九条 招标投标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监理、施工、设备物资采购等各方面的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是否执行国家及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招标范围、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全面准确。
(二)招标是否符合平等竞争的原则;代理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质要求,招投标代理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中所列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规模之内,招标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进行招标。
(三)投标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的要求,有无越级投标的情况,投标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投标,是否存在围标、串标情况。
(四)开标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对某一投标人有利而对其他投标人不利的条款;中标人承诺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先进,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资水平;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有无夹带计划外项目的问题;是否存在人为控制中标单位的问题。
第十条 合同管理审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合同的归档和保管,是否编制合同管理台账。合同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是否适当、有效;合同管理资料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程序是否真实、合法。
(二)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法、清晰,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审查是否存在合同变更的相关控制制度,变更程序执行的有效性及索赔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对成本、工期、质量及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等法律风险。
(三)审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最终的履行情况、费用及其支付情况;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包括合同签订、履行、跟踪监督以及合同变更、索赔等一系列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审计。主要审计内容包括:
(一)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实行资本金制,检查筹资备选方案论证的充分性,决策方案选择的可靠性、合理性及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有无明确的资金来源,有无筹措资金的合同或意向性承诺文件,实际资金来源与批准的筹资方案相比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按工程进度要求所需的建设资金是否已按概算批准的筹资方案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资金未落实且无法提供明确的资金保证的情况下同意开工的情况。
第三章 建设期间审计
第十二条 建设期间是建设项目从正式开工到竣工验收前的建设实施阶段,是决定建设项目投资成本高低、质量优劣、工期长短的关键。建设期间的审计包括:工程管理、监理、工程造价、建设项目设备和物资、建设期间资金使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审计。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所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现场管理资料是否完整,对于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工程质量、事故管理是否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手续齐全、授权明确。工程变更内容是否符合实际要求,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工程管理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
(二)结合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审查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承包方式、规模、工期、质量、材料消耗和取费、奖惩等项目,施工单位是否认真履约,是否存在转包或违规分包的现象,有无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问题。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会审工作中对会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落实;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的进度风险;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
(三)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有序,各项部署是否有利于工程建设进度,检查计划进度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项目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是否吻合,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对于工期延误,应查找原因,划分责任。检查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并依据质量管理规定对施工各环节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是否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监理管理审计。对建设项目是否执行监理制,监理公司的资质与建设项目的规模是否相符,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权限是否明确,项目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是否清楚等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无超越合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的行为,有无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二)是否有监理月报、监理日记、协调会和专题会议纪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认可单、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质量控制资料、进度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监理通知、监理人员情况和监理工作总结等内容。
(三)监理单位有无与施工单位、供货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现象。有无因监理单位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问题。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审计。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审计。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重点审查工程量大、单价高,对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实际结算与合同价格不同的部分;审核工程量计算、单价取定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投资支出。对于不同的工程类别,按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审查建安工程投资。
1.对采用概算或预算价格作为“包干”价格方式结算的,审查是否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套用预算定额及调整系数、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取费标准和税率进行计算;有无概算外工程费用列入,有无将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等未形成工程进度的支出计入投资完成额的情况;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是否符合实际要求,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工程量计算和费用取定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
2.对采用招投标确定“包干”价格进行结算的,审查招标程序是否规范,标底价格是否合理,结算项目内容与招标项目内容是否一致,中标合同价是否与工程结算一致,审查不一致的原因。
3.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待摊及其他投资审计。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合理,使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现象,对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超概算要查明原因。审查土地征用数量是否合理,有无擅自多征土地的问题,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有无严重高估、弄虚作假的问题;勘察设计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无提高收费标准或用其他名义虚列设计费的问题;审查研究试验费用支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有无计划外项目和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负担的费用列入;审查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只包括计划规定的建设期内利息,有无将应由生产企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出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的罚息、投产后利息等列入的现象。办公设施购置支出是否控制在概算数额之内;有无利用此项投资为生产单位购置工器具的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备和物资审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材料采购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订购的各种设备、材料是否属于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计划范围;采购程序是否规范;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比质比价、招投标的原则来确定供应方;对新型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实地考察、资质审查、价格真实性的审查;审查采购合同与财务结算、计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衔接部位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因脱节而造成的资产流失、延误工期等问题。
(二)采购合同签订是否合规,条款是否清楚齐全;合同中所列物资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设计概算和年度物资采购计划清单所列一致,有无计划外或擅自提高标准购置的情况;供货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工艺、产品的质量能否达到标准的设计要求;合同价格是否合理。国外采购设备和材料是否以合同规定的货币进行结算,对到货的设备存在短少、规格不符、质量低劣的问题,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联系退货或索赔。
(三)验收、保管与领用。审核购进设备和材料是否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是否有健全的验收、入库和保管制度,审核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核验收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是否齐全,是否全部入库,有无少收、漏收、错收以及涂改凭证等问题;审核设备和材料的存放、保管工作是否规范,是否设置库存保管台账,保管措施是否有效;审核设备和材料领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领用手续是否完备;有无用于计划外工程、生产企业生产设施的更新改造与大修理、其他建设项目混用的情形;设备材料是否按照设计标准使用,审核领用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挪用、以次充好以及换取生活物品等问题。
(四)建设物资是否与同期生产耗用的物资严格区别核算。
第十七条 建设期间资金使用审计。对建设期间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办法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充分运用;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是否与生产资金混淆,有无侵占、挪用、转移、贪污浪费的问题。
(二)是否按初步设计概算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是否制定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制度并按进度结算支付。
(三)是否依据监理单位签发的付款通知单结算工程款及设备款,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资金的支付是否与项目实际进度相符,是否存在多付、重付的现象。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条件,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否满足生产使用需要,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生产准备各项工作是否能满足需要。
第二十条 审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概算的原因是否真实合理、程序是否合规,概算执行过程中有无夹带计划外项目以及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针对产生的差异,分析实际完成投资偏离设计概算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审查财务“在建工程”科目,是否存在属于概算外或其他建设项目的支出;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备料款、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是否按合同规定扣除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和质保金。是否存在以试生产为由,有意拖延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有无将未经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而自行建设的项目或不具备竣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强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情况。审查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合规;报表中有关概算和计划的数字是否与最后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计划数一致;表中所列资金来源、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等项数字是否准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根据经过审查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的完成额进行编制,对于未完的工程和费用,是否存在提前转入交付使用财产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审查建设项目工期及质量,以确定的计划工期为依据,检查建设工期的计划执行情况,如果工程延期,应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审查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取得了项目质量齐全有效的证明文件;审查取得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和建材检测数据等,与国家颁发的质量标准进行对照,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查出原因,分清责任。
第五章 投资效益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有关经济指标(包括项目投资额、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单位产品成本、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成本审计。核实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与概算总投资进行比较,确定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原因。计算项目的单位生产能力投资,与同类项目进行比较,分析存在差距的原因。
(二)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审计。根据试生产情况预测实际产量是否达到设计能力,分析未达到的原因;计算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和预期的获利能力,与同类项目进行比较,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
(三)建设项目社会效益审计。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有助于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能否带动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第五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