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防范采购风险,提高采购效益,促进企业有序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相关规定,结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求,以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偿获得供方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采购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中心)组织实施,自行采购由立项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本部。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纪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实、信用、质量原则。
(四)规范有序、增强效益原则。
第五条 建立采购电子平台,对采购工作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立项单位:
(一)负责组织自行采购,参与集中采购。
(二)负责对采购需求进行统筹、评估,完善相关立项审批程序,全面把控立项的时效性、合理性、科学性,预留合理采购周期。
(三)负责组织制定采购需求清单。
(四)负责编制采购预算和说明预算依据。
(五)参与集中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比选文件、询比价文件,下同)评审,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确认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服务标准、资质条件、评分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
(六)负责担任业主评标专家。
(七)参与采购决策评审。
(八)负责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项目验收、评审等工作。
(九)负责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评。
(十)参与供应商准入、评估等供应商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集采中心:
(一)负责组织集中采购,参与自行采购。
(二)负责组织制定公司采购项目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等制度。
(三)负责审核采购预算价格,出具采购控制价,建立和维护价格库。
(四)负责组织集中采购方案评审,确认采购方式。
(五)负责组织建立供应商库,统筹供应商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建立、维护采购评审专家库,组织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七)负责建立、维护招标代理机构库,组织代理机构抽取工作。
(八)负责运行公司采购电子平台,并建立公司集中采购信息数据库。
(九)负责组织采购文件的编制、评审。
(十)负责组织采购决策评审。
(十一)负责对子公司采购制度、流程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服务。
第八条 财务部门:
(一)负责采购项目预算审核。
(二)参与集中采购定点协议、单一来源采购决策谈判和自行采购谈判。
(三)根据采购合同要求或其他依据办理付款事宜。
第九条 涉及质量、技术、安全、环保、财务、基建、信息化等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邀请相应职能部门参与方案评审、采购文件评审,并对采购标的技术要求提出专业意见。
第三章 采购项目分类
第十条 采购项目范围由集采中心通过定期发布《采购范围分类表》形式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发布一次。若《采购范围分类表》需新增或变更项目,由立项单位书面提出,经立项单位和分管集采中心的公司领导同意后变更,公司采购项目范围分为:
(一)工程类:工程建设及其相关的货物、设备、服务等。
(二)货物类:生产经营类货物。
(三)服务类:生产经营类服务。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询比价、定点协议、单一来源等六种采购方式,公司供应商库可满足采购需求时,优先选择库内竞争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一)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上述项目的,应当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须公开招标。
1.库内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
2.采购项目同时满足采购需求明确、采购标的具有竞争条件、采购时间允许、采购成本合理四个条件。
3.货物类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六)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
第十四条 竞争性比选:根据采购需求,定向或公开发布竞争性比选文件(定向比选的符合条件参比供应商不应少于两家,公开比选的不应少于三家),供应商提交参比文件,比选小组分别与参比供应商进行谈判、磋商,并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竞争性比选: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采购标的存在紧迫需要,采用招标不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且该紧急需求非采购人拖延或可以预见所致。
(三)采购对象独特、复杂,具有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为抢抓商机,招标采购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
比选小组由集采中心与立项部门研究上报比选小组成员名单,经分管集采的公司领导批准后成立。
第十五条 询比价:根据采购需求,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比采购文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询比价采购: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货物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指向某单一品牌的。
第十六条 定点协议:为稳定产品质量与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或服务合同,统一确定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定点协议采购:
(一)为稳定公司产品质量,公司长期、大量使用,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的产品。
(二)为确保公司文化延续、管理高效、设备稳定,类型、性质、内容相对单一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向单一供应商直接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通常是所购产品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艺术品、秘密咨询、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等特殊的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谈判采购方式。包括:
(一)采购标的只能从某一供应商获得,或者某一供应商拥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专属权,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一来源采购:
1.同一产品、服务项目由于计划调整需要追加采购同种物资的跟踪采购,或需要与现有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配套的采购。
2.生产过程中需要的短缺物资采购。
3.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4.具有特殊要求,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
5.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培训。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机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项目。
第十八条 集团内部参控股公司可以提供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在同质、同价、同服务前提下按照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公开招标文件或竞争性比选文件中明确“三年一招标,合同一年一签”。
第二十条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在一年内重复发生采购时,预算金额等于或小于原预算金额,且市场价格没有变化的,为提高采购效率,可延续性采购。
第五章 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计划:立项单位统筹、评估各需求部门采购需求,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申报、审批通过,于上一年(年度)10月30日前送集采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立项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时,不得故意将可以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拆分,更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以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评审包括采购方案评审、采购控制价审核、采购文件评审、采购决策评审、项目流标分析评审。评审工作由集采中心、立项单位、专家参与,涉及质量、技术、安全、环保、基建、信息化等的项目,相应职能部门已有人员参与的,可不再抽取专家。
(一)采购方案评审:
1.原则上根据《采购范围分类表》规定确定采购方式,《采购范围分类表》中采购方式需多选一、没有或根据实际情况需更改《采购范围分类表》规定的采购方式时,须报分管集采中心的公司领导批准。
2.立项单位应提供采购项目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资料、项目背景、前期推进情况、需求时限、技术参数、质量要求、服务标准、资质条件、评分标准等,因“采购需求清单”不全面、不准确等原因反复修改而耽误的时间计入立项准备时间。
3.确定供应商建议名单: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询比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优先在供应商库中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当库内供应商不能满足需求时,采取公开邀请形式择优邀请至少三家供应商参与采购工作。
(二)采购控制价审核:立项部门向集采中心提交采购需求清单、采购预(概)算和预(概)算编制说明,集采中心对采购预算价格进行审核并出具采购控制价。必要时可抽取造价机构编制采购(概)预算、出具采购控制价,集采中心会同立项单位进行复核。
(三)采购文件评审:
集采中心与立项部门成立采购文件评审小组,对采购文件进行评审,确认采购文件后,送法律知保处(部)就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报分管立项单位的公司领导批准。
(四)采购决策评审:
1.采购方式为定点协议和单一来源的,须财务部门参与决策评审,与供方谈判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拟定采购决策纪要,报分管集采中心公司领导批准加盖公司章后发布中标通知书。
2.采购方式为招标、竞争性比选、询比价方式的,通过开标评审方式确定供应商、价格等,报分管集采中心的公司领导批准加盖公司章后发布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流标分析: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询比价方式采购的项目流标后,须进行流标分析。若流标原因属立项单位职责范围,报分管立项单位的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若流标原因属集采中心职责范围,报分管集采中心的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为提高采购效率,项目流标后,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在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时可明确:“实际投标人不足三家,但投标条件满足招标要求的,有两家投标人的,可以对两家投标人直接评标。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集采中心和立项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集采中心和立项单位的公司领导共同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执行公司《采购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决策结果出来后,集采中心以公司名义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采购决策结果交由立项单位执行,执行分为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两个环节。
合同签订程序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立项单位及时将合同执行情况反馈集中采购中心,以便对供应商进行统筹管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第六章自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已纳入预算的采购事项,在实施前需按照公司规定完善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章 自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 立项单位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实施自行采购。
(一)单次预算金额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由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批,在年度预算内自行采购,年度累计不超过2万元,此类采购项目不签订合同。
(二)预算金额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报分管领导确认后送相应的立项单位,由立项单位根据需求部门申报的采购申请自行采购,年度同类物资单项累计不超过5次(按末级分类,次数由立项单位负责统计、控制),费用纳入需求部门年度预算, 此类采购项目可不签订合同。
(三)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报分管领导确认后送相应的立项单位,由分管立项单位的公司领导签批立项,送集采中心出具采购控制价,由立项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此类采购项目可不签订合同,年度同类物资单项累计不超过5次(按末级分类,次数由立项单位负责统计、控制),采购完成后报分管立项单位的公司领导审批,费用纳入需求部门年度预算。
(四)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项目,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报分管需求部门的公司领导确认后送相应的立项单位,分管立项单位的公司领导签批。立项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送集采中心出具采购控制价,立项单位组织集采中心、财务部门与供应商进行采购谈判并签订合同,费用纳入立项单位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应急采购:指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需抢险救灾;涉及安全、环保、生产、设备设施应急抢修的突发事件、质量事件;市场急需的新产品开发等进行的采购。
需求单位须书面报告应急采购项目的紧迫性,经分管需求单位公司领导签批后报立项单位,200万以下的由分管立项部门的公司领导批准;20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的由总经理批准;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批准。应急采购完成后送集采中心备案。
第七章 供应商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稳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采购效益,根据生产经营具体情况,经考核评价,与供应商建立战略供应商、稳定供应商和一般供应商关系,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战略供应商合作时间为中长期,稳定供应商合作时间为三至五年,一般供应商合作时间为一至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第三十二条 选取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原则:遵循战略供应商优先原则、供应商考评得分靠前优先原则、库内供应商较库外供应商优先原则。
第三十三条 立项单位根据《供应商管理办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是否续签合同的意见,若考核结果不合格,不续签合同,不续签合同或双方就续签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的,集采中心可重新组织采购确定供应商。
若供应商在合同期内违约,立项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送集采中心,集采中心组织供应商管理评估小组进行核实、处理,立项单位根据《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及供应商库的管理,执行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八章 子公司采购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采购应遵循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履行本公司采购主体职责。
第三十七条 集团集采中心对子公司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可参照集团公司采购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采购制度。
第三十九条 集采中心每年度对子公司采购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子公司采购工作报告”报集团分管领导,子公司须根据集团公司提出的指导意见或整改要求开展采购工作。
第四十条 子公司可使用集团公司的供应商库、招标代理机构库、价格库等,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集团公司经办人员监督,子公司经办人员抽取”的形式完成,并填写《代理机构抽取表》。
第四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经子公司分管领导和集采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采购项目可由集采中心代行完成。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若干名未排序中标候选人时,公司须拟定定标程序和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集采中心完成采购资料编制后,提交相关部门及时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四十四条 需求单位、立项单位须保存好自行采购资料,如购买凭据、立项报告、比选资料、合同等,保存期15年。
第四十五条 立项单位要制订项目验收标准、验收问题处置意见,牵头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十六条 集采中心要做好采购活动过程资料的收集和保存。采购资料含立项依据、评审纪要、采购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要求,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经申请进入公司集中采购电子平台的供应商,可要求支付一定的平台维护及服务费用,费用标准参照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费用收取标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与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2020年第8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6月8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原2015年7月14日发布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发布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2016年7月7日发布的《关于集采平台试运行期间<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