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健全审计体系,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是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单位与上级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立审计处,负责统筹部署、组织开展和指导督促全集团审计工作。
第六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独立核算单位应设立审计部门,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以下统称“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向集团公司审计处报告。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审计或财会、经济、法律、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第八条 各单位应支持和保障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十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内部审计程序和业务操作规范,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单位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九)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期中经济责任审计;
(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根据管理需要,对与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
(十二)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十四)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做好与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协调;
(十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相关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将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机构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应按照公司规定选聘服务机构。
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全面预算、财务收支、经济合同等有关资料,有关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上级和本单位制定、转发的财经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运用计算机储存、处理的业务、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国家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二)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十七条 参加本单位有关生产经营、经济管理、改制重组等重要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第十九条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式进行审计,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应当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不送视为同意。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组的核实情况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审定。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审计组可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当开展审计跟踪调查或者后续审计,保证审计意见、建议和决定得到采纳和落实,提高审计成效。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项目档案。
第六章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第三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审计整改小组。审计整改联席会由审计、财务、企管、人劳、法律等相关部门参与,成员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督促整改工作负责,并设一名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
第三十一条 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责任部门或单位,落实责任人,从制度、流程、系统、管理等方面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查找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的时间节点,指导、督促责任部门或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整改不到位、整改不力的部门或单位要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十二条 落实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其主要领导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送达审计发现问题移交书,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审计整改,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反馈工作。
第七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监事会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对审计发现的重大决策失当和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和不当作为,严肃开展问责;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重大失职渎职行为,要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的审计力量和审计成果。对各单位审计机构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八章 奖 罚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公司《领导人员问责规定》《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移交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应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移交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情节严重的移交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第五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原《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即时作废。